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志愿服务典型经验,应当及时予以推广。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