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