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