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所需费用由组织方承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