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照章程和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二)负责志愿者的注册、服务记录等工作,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三)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四)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