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协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挥枢纽作用,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各行业、各领域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