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三)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