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电信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