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附建的基站、铁塔等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环境、房屋安全、交通管理等标准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