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履行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