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