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电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