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造成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损坏或者通信阻断的,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