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管线需要与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遵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规定,保持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环境限制不能达到间距要求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设施的产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采取适当措施,制定保护方案,确保先建管线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