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示范区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示范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示范区发展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