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投融资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增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