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