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人才资源第四十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