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

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