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四条有效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