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