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七条有效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前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