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六条有效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动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