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