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