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