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随地便溺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