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