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文明过节,安全祭扫,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二)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绿色消费,节约使用资源,不铺张浪费;(四)保护绍兴水乡风貌,保持河道、湖泊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不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乱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