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墙的修缮、重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修缮、重建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