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发现安全隐患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可能发生坍塌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紧急疏散人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