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协调机制;

(三)负责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设计环节初审工作;

(四)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及时对危险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