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执法力量。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