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