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