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