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治理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