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对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证明;(四)房屋原设计、竣工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