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对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证明;

(四)房屋原设计、竣工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