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房屋受损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