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一)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发小广告;(二)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三)开展广场舞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器材和音响设施,不噪声扰民;(四)不攀折花木,不占用、不毁坏公共绿地;(五)不高空抛物。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