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管理,依法制止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组织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等活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