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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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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
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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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