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安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市和区(市)县公安部门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