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本市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审批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