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移送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