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补委员、监事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六)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