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自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档保存。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