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姓名、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前款内容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