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或者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对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事项进行确认;
(四)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七)在转让、出租房屋后十日内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