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