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电力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