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注重人文景观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